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稅法規定,公司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不予認列,須俟實際舉辦團康活動或聚餐時,始准以職工福利項目列支。針對貴公司現行措施之帳務處理,建議於「其他流動資產」項下,開設「職工福利存款」專戶,並分別詳載公司與員工所提存及分攤支付之金額;公司提撥福利金時,借記「職工福利存款」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扣收員工福利金時,借記「職工福利存款」貸記「代收款」;實際支付團康活動或聚餐費時,應取得合法憑證,貸記「職工福利存款」,並將公司攤付金額借記「職工福利」(認列費用),員工攤付金額借記「代收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二、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惟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15及下腳變價40之限度內,得予認定。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