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如李會所述,另外代言人的情況比較特殊的,屬於勞務費還是薪資,還是要個案認定。如果主張是執行業務所得,就必須符合自備生產器具、自負盈虧和自負風險等三條件,如果不符合,就屬於薪資所得。這部分是有名人打官司打到高等行政法院的案例。相關新聞請參考:https://goo.gl/P6HCLn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若公司支付個人屬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扣繳申報時應列"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如果該個人不屬於上述身分者則應列入"薪資所得"申報。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講演鐘點費,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的部分,須列入所得課稅。至於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則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所得人應全數列入所得申報課稅。依上述規定及問題中提到課程,則該費用屬於講師之薪資所得,並按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