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旅行業者辦理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或售票予旅客、公司、機關或上游旅行業者售票予下游旅行業者時,應於收款時按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之團費、代訂飯店(或機票、車、船、門票等)、代辦簽證工本費或其他代收轉付等收取之總額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並將第二聯交由買受人收執。
如採電子收據,請參「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試辦作業規範」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