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後10日逐團估算結帳開立2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支付憑證調整之。至於旅行業者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之範圍如下:
1、國外及大陸地區機票款。
2、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觀光、簽證費、保險費、小費、機場費、入場券等。
3、國內支付之費用,包括機場稅、簽證工本費、保險費等。
依旅行開立發票係採用代收轉付差額開立發票之精神,若屬團費支出係取得發票則該進項稅額不可扣抵,僅可將團體成本支出(包含有進項稅額之成本)與團費收入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若該進項稅額非屬團費成本支出,例如購入設備(非自用小客車)或裝潢等資本支出性質,則該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