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此部分牽涉到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之合約問題,如簽訂之合約為合建分售,亦即建設公司售屋地主出售土地且合約分合簽立,則地主將土地直接過戶至買主名下則無問題;但如係合建分屋,則建設公司將房屋過戶與地主時,地主亦須將建設公司應得之土地過戶與建設公司,此時建設公司要依實價開立互易發票與地主,如未開立則會有櫻開利為開例發票之問題,故如建設公司與地主為合建分屋,則直鳩由地主過戶至買主,會有土地跳過互之情形,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因建設公司牽涉到之稅法極為繁複,建議申請專案輔導,而輔導之人最好要有處理建設公司經驗之財稅簽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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