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寫錯金額的發票留抵聯遺失處理(2017-07-21) | 姓名 | 詹 先生/小姐 | 行業別 | F大類【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 區域 | 宜蘭縣 | 問題 | 手開二連發票,留抵聯遺失,大寫金額錯誤(100元>100萬)已給消費者無法取回作廢,如何處理? |
回覆會計師 | 楊聰智 |  | 回覆內容 | 1、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因無法聯絡消費者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有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2、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3、向國稅局申請核備,寫文述明原因,向國稅局申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升中小企業財務自主能力計畫」(106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 回覆時間 | 2017-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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