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員工勞健保事宜(2017-07-20) | 姓名 | 曾 先生/小姐 | 行業別 | E大類【營造及工程業】 | 區域 | 台中市 | 問題 | 員工若是不要加入公司勞健保,要求公司補貼現金,請問是否可(年度)列報薪資,或可能先被罰 |
回覆會計師 | 黃鋒榮 |  | 回覆內容 | 公司僱用之員工依法即應投勞健保及提退休金,並不能以補貼現金方式辦理,而此項補貼係違法行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均有處罰規定,且不能列為薪資費用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升中小企業財務自主能力計畫」(106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 回覆時間 | 2017-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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