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詢問內容,如果公司原取得50時係僅採用權益法投資之關聯企業而非子公司,則本次取得20之股權,成為取得70之子公司,則原始取得50股權之帳面金額需視為出售,所以50之帳面金額與其公允價值之差異認列處分投資損益。
於取得額外20股權時,視為取得70股權,以50股權之公允價值及額外出資購入20股權之現金為取得成本,與該日子公司淨資產之公允價值計算商譽(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或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或廉價購買利益(需當期認列)。
請參閱連結網址http://www.ardf.org.tw/eas6.html
,105年度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企業合併及具控制之投資」參考範例九則,範例四之內容。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