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致平
榮譽會計師
A:依照目前EAS第10號公報-收入之規範,對於提供勞務或是建造合約並未因是否期間較短而有不同之會計處理。若依照公報規定,提供勞務目前依據是否可以可靠衡量完工進度,而決定採用「完工百分比」或「成本回收法」。
但實務上,各企業仍應考量相關之帳務成本與重大性,建議若不會有跨期間之狀況,且金額較不重大之交易是可以採用類似商品銷售交易之處理,等完工驗收後再一併認列收入及成本。但金額重大之交易及跨期間之交易仍應依照EAS公報之規定,以允當表達財務報表日之財務狀況及當年度營運績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