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可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的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即依上述規定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將其差額及前條比率(目前為2)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因此,如無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亦即僅雇主1人加保或未成立投保單位者),因非健保法第34條所規範之投保單位,毋須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若不報雇主薪資,獎金,就不用繳補充保費。
2、計算方式是(帳列薪資減員工投保薪資)X1.91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