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章程規定(假設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分派員工紅利)時,公司年度結帳後未提撥員工紅利前稅前淨利為一千萬元,則須提撥10萬為員工紅利。所以公司年度結帳時必須作分錄,借:薪資費用100,000,貸:應付費用100,000。
次年度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針對員工紅利金額決議發放後,於實際分配給員工時,借:應付費用100,000,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