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公積撥充資本)部分內容如下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除上述分配規定,由股東決議,或按公司法第239條規定彌補虧損及清算解散分配外,依公司法第237條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可以一直留在公司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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