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2、營利事業如需查詢新表規定,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項下查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