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目前沒有以法令規定限定使用何種評價方法,IFRS13是列出可能的評價方法有市場法、收益法與成本法三種,至於如何選擇仍是由企業及評價人員依標的之性質,決定採單一方法或二種以上方法(以權重方式做組合)作為評價方法。如果有其他更適合做為特定資產之評價方法者,只要敘明其理由並作揭露,仍可以做為公允價值之評價方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