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另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規定,所定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之支給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例如一位男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另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且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因此所問36.5小時,若不超過46小時,該加班費是免稅的,並不須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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