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一般而言,是在「給付日的下個月10日以前」,要把上一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公庫繳納,並且在每年1月底以前,把上一年度內按每一個所得人的所得(包括扣繳稅款)及所得類別開立扣繳憑單,不屬於扣繳範圍和未達起扣點的所得資料則開立免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網路申報即可;並在2月10日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會有延長。
不過如果是給付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各類所得時,就應該在「代扣稅款日起10天內」,把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
如果有遇到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的情況,就應該隨時把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在10天以內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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