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當一家公司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0號合併財務報表所規定之母公司定義者,除符合該公報第4 段之情形者(此時母公司只編製個體報表)外,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並要求其編製應以集團整體的角度出發,合併個體應包含所 有受控制之子公司,集團內應採行一致的會計政策,且個體間的交易應全數沖銷,而各子公司則編製其個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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