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如果該公司未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表,且該建案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的預售屋,則該廣告支出仍可適用原財務會計準則規定,列入遞延費用,等到房屋出售時再依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轉列費用。
如果該建案是105年1月1日以後發生,則須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之規定,因廣告促銷支出非屬無形資產之一部分,所以需認列為費用,請參閱http://www.ardf.org.tw/fas6.html,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差異分析第58項次(第74頁)之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