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請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的規定。
1.98年4月12日未結案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商業單位應將原送申請書件及原繳規費退還申請人,及副知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至所轄國稅稽徵機關則依商業單位分送之申請文件逕為稅籍登記。
2.至98年4月12日未結案之商業組織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商業單位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則准予商業登記,並退還原繳登記證費,及副知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及相關管理機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