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賦稅署75.5.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營業人業務會報用餐應屬與業務有關,所索取的餐飲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依其發生之事實作為認定之依據。由於餐費發票,會被認定為交際性質費用,所以一般營業人都不會提出扣抵,以免增加國稅局查核麻煩。但貴公司餐費支出若符合上述函令,想扣抵營業稅,請準備開會相關證明資料及用餐照片,據以佐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