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75年10月2日台財稅字第7526396號函規定,營業人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貴公司除自辦伙食外,亦可能購買便當或委外辦伙,該等發票均屬伙食費性質之進項稅額,依法是不可提出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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