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規定,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且第8條規定,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6年為73501元),免予扣繳。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因此,貴公司支付散工人員薪資,屬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並由所得者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非貴公司全年給付該散工人員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則免列單及免扣繳,且散工自貴公司領取之所得亦免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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