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個人稿費屬執行業務所得(著作人: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免稅額(18萬元)後之百分之三十。但屬自行出版者為百分之七十五。)
1.若該個人之身分屬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者:無健保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包括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第1類第5目被保險人),則不論支付金額多寡均不需扣補充健保費,若該個人係其他身分者,若單筆支付金額未達2萬元,則不須扣取補充健保費。
2.扣繳規定如下:依本法第八十八條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如有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免予扣繳。但採定額免稅者,其超過起扣點部分仍應扣繳。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所得者,得適用該款但書關於18萬元定額免稅之規定。(財政部881116台財稅第881957787號函)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非境內居住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依上述規定對非居住者,個人稿費依解釋函令規定18萬元以下係免扣繳,但是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超過5,000元即應扣繳對非居住並不一致且不公平,因為非居住者若扣繳後,已無法退稅,但是扣繳義務人無法得知非居住者全年稿費是否未達18萬免稅額度。至於對國內個人而言,只是先扣繳,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再申請退稅而已,權益較沒受損。
所以扣繳義務人保守處理時採用扣繳標準之規定較適當,假設支付國內個人(身分屬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者)稿費一筆10萬元,因此扣繳義務人僅需扣繳稅款10,000元,所以借記:勞務費100,000,貸記:應付費用90,000、代扣稅款10,000。若支付國內個人(身分非屬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者)稿費一筆10萬元,因此扣繳義務人需扣繳稅款10,000元及扣取補充健保費1,910元,所以借記:勞務費100,000,貸記:應付費用88,090、代扣稅款10,000、代扣健保費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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