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假設自106年度開始將採用一套帳記帳,則公司(以下稱甲公司)須將105年底之稅報資產負債表結餘金額,作為初始金額,評估與甲公司內部實際資料之差異後,再評估如何於後續之交易分錄中調整。當期費用憑證支出須盡量取得合乎稅法規定之憑證,若真的無法取得相關稅務憑證,處理方式有
1.設立另一家A公司(與公司非為關係人)由那家A公司與實際交易對象交易後,再與甲公司交易,並開立其所需之憑證,並控制A公司收入在2,000萬以下(雖然標準是3,000萬元)由A公司申報營所稅時採書審方式,但這只是將甲公司的問題移轉至A公司罷了,而且若一家不夠使用就需再另外設立一家公司。
2.甲公司仍依相關費用入帳,只是因無法取得稅法規定之憑證,於報稅時,帳外調整減除,於內部經營管理會議時,檢討如何改善這類交易無法取得合乎稅法規定之憑證,究竟有無其他合格供應商或廠商可以取代?憑證之取得並非僅是財會部門之責任更是相關交易部門須取得符合規定之憑證,才能將公司真實成本反映,使得公司管理階層了解售價是否考慮稅務成本等因子,財會部門係審核相關交易是否符合法令及內部控制政策之流程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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