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有招待客戶或當禮品餽贈等之交際應酬性質,應以交際費列報;另要注意有限額的限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如果商品票券轉送他人使用並無附帶銷貨發生,僅純粹贈與或促銷使用,贈送票券時因對方尚未執行商品兌換,故無法入帳,等實際執行兌換商品(假設價值100元)時,開立銷售發票,認列廣告費105元,商品100元及銷項稅額5元。
如果係銷貨1,000元時贈送折價券10元(先假設均會兌現,則其公允價值為10元),假設存貨成本900元,則分錄為借記:應收帳款(或現金)1,050元、銷貨折讓10元,貸記:銷貨收入1,000元、銷項稅額50元,銷貨折讓之短期負債準備10元。借記:銷貨成本900元,貸記:存貨900元。
等客戶兌換折價券時,假設銷貨收入仍是1,000元,分錄為借記:應收帳款(或現金)1,039元、銷貨折讓之負債準備10元,貸記:銷貨收入990元,銷項稅額49元,本次以扣除折價券之金額認列銷貨收入並開立發票,銷貨成本之分錄同上。
稅務申報時,第一次之銷貨折讓因折價券尚未兌換所以,銷貨折讓報稅時應帳外調整減除,等折價券實際兌換時,依實際收取金額開立發票並認列收入,下方查核準則規定供您參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五條之三(103.4.9.增訂)(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