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如黃會所述,確認是非居住者後,除了需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外,尚須於法定申報期限申報,自106年1月1日起,已可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稅法上對於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概念,並非單以有無中華民國身份來認定,財政部訂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下列兩種人係屬居住者:(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即在台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台設有戶籍,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含)183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入出境多次者,以實際居留天數累積計算)以上者,且每年需重新計算。不屬前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居住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