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稱是指實際營業項目與營業登記項目不符之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依同法第46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者,須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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