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14條之3規定。因此,除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10款關於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乙項外,其餘事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1/2以上同意者,得由董事會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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