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利用自身發售的商品票券,送予他人使用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費用性質列報於相關科目,不可因已超過限額規定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換言之,公司應確認屬於交際費或廣告費,因交際費有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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