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没有合不合理問题,在於法令的解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均应開立發票。
2、可以参考: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所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10萬元貨品予乙公司,乙公司因延遲付款需加付利息1萬元,此時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除10萬元外,於加收該筆利息時,尚需開立1萬元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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