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依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公報規定:企業對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模式,可選擇公允價值模式或成本模式(企準16-14)。
2. 關於公允價值模式方面(準則又分成兩種適用標準):
企業對投資性不動產選擇公允價值模式者,於原始認列後,應按公允價值衡量所有投資性不動產,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除外(企準16-16)。
(1)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企準16-18)。
(2)但,準則又規定投資性不動產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時,其本期未實現重估增值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其他權益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自重估年度翌年起,應以重估後帳面金額為基礎計提折舊。其他權益中之未實現重估增值於資產處分時,轉列為當期損益,作為重分類調整(企準16-20)。
(3)而國內商業會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又與各該規定或牴觸,或否定。
3. 關於成本模式方面:
幸而準則允許選擇成本模式,則一切照舊,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成本模式之規定處理(企準16-19)。即仍依原成本列帳,該提折舊的提折舊,有減損的則計列減損。
4. 總之,準則已允許成本模式,中小企業自可盡量避免適用公允市價的繁複規定,以避免在會計上自找麻煩。當然,不怕麻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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