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2、財產交易所得指的是,凡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該款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外匯交易所產生之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範疇,且其交易行為均在國內為之,並不因其為外匯買賣,即改變其交易地為國內之事實。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