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規定: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的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的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的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的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