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一般車主對車輛之買賣,多不諳過戶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買主不辦過戶手續。但在稽徵機關資料,車輛仍為原車主之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同時買賣乃雙方私人之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獲悉,所以車主買賣車輛時一定要即時辦妥過戶手續,才不致發生車輛出賣後仍由原車主繳納 使用牌照稅的情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