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一經查獲,除了提供車牌者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處以全年稅額2倍的罰鍰外,懸掛他車號牌的車輛本身也會依同一法條被處以全年稅額2倍的罰鍰。值得注意的是,懸掛他車號牌的車輛如未完稅、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乃分屬二種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依同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規定處罰,亦即各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及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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