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在籌備期間,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買不動產,並以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及註明其為將來設立之公司所購置者,應註明其代表人;公司正式設立時,得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50條規定辦理更名登記,不再課徵契稅。(財政部72. 9.8.台財稅第363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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