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15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有欠完備或認為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7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契稅條例第18條)(資料來源:台南市政財政稅務局 http://www.tntb.gov.tw/core/faq/index.php?CATE=8&fPri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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