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因房屋的所有權登記為地主,因此起造人應為地主,但建築成本由房客來承擔。如同吳會計師(2)所示,房客要開立發票給地主個人(財政部96/03/16台財稅字第09604517940號令),地主及承租人應分別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96/03/16台財稅字第09604517910號令)。值得一提的是,租期長短是一個重點、建築成本的認列多或少是重點、以押金或先付幾期的租金給房東,再由房東來支付建築成本是另一項重點...等,貴公司可以將各種方案加以試算後,再比較各方案的節稅效果及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問題分為下列兩種方式:
(1)房屋登記為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於承租期間就房屋依耐用年限提折舊。租期屆滿將房屋無償登記土地出租人,係屬一次交付租金之定期租賃,應將房屋未折減餘額轉列租金支出,並依規定扣繳稅款。
(2)房屋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就建物總成本依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之[租金支出],視同以貨物(房屋)換取勞務(土地租賃權)之行為,承租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