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因自行發明之專利申請的費用,不具未來經濟價值,故作為當期的管理或營業費用即可;如果是買入的專利,列為無形資產,並按查準96條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來攤折。至於其性質若屬於製造,則列為製造費用;若屬於防禦性質的專利,則作為管理或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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