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由上的意旨,主要是針對財團法人及法團法人,您所提問的政府單位及公立學校,若不屬於該範圍,則不用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