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提供設計,並委由外包生產廠商代料生產出貨,依營業人開立銷項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銷售貨物之營業,原則上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份,應先行開立。若貴公司僅提供設計勞務,而無銷售貨物,可以以收款時作為開立發票之時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