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事務所勞務費屬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義務人代扣10稅款並填寫扣繳稅款繳款書後,於給付日的下個月10日以前把上一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且在每年1月底以前,開立扣繳憑單給所得人,若不屬於扣繳範圍和未達起扣點的所得資料則開立免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
於給付時入帳分錄,[借]勞務費[貸]現金[貸]代扣稅款,繳納稅款時分錄,[借] 代扣稅款[貸]現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