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張 先生/小姐 您好!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4)基祕字第017號規定原列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續後不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資產,原非列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亦不得重分類為交易目的,已防堵公司藉重分類操縱損益,故無須限制同一公司同種類之股票不得分列交易目的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另公司於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應視為先處分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不得以交付實體個別判斷所屬投資類別,待該種投資標的之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全部除列後,始可視為出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一般情況下,係先處分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再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但企業若依其特殊情況可舉證必須先處分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投資,則可先除列該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