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照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如新公司僅負責人1 人,並未僱用員工,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負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但負責人健保投保規定公司只有負責人沒有員工,除非負責人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否則須投保在自己的投保單位;不可投保在區公所或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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