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假日,可於假日次日檢附到(離)職證明申報加(退)保 ︰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本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表郵寄或派員送交本局之當日零時起算;又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指在職最後一日),填具退保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於退保表郵寄或派員送交本局之當日24時停止(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規定,投保單位所屬勞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日到(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申報加(退)保,並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其到(離)職之當日生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