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1條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因此貴公司購入之設備若符合應列入資本支出者,應以固定資產列帳。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
固定資產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請參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查詢貴公司設備,適用之規定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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