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健身房收入:應開立發票,屬本業的收入,帳列營業收入中的勞務收入或服務服入,都可。
健身房費用:聘請教練,教練與健身房屬於僱傭關係,教練所獲得的報酬,不論是底薪或者是拆帳,由於是接受公司管理及其勞務提供與雇主間具有專屬性之特性,應都屬於薪資費用,且需要開立扣繳憑單。
以上,供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健身房提供客戶課程費用所收取課程費,應開立發票給客戶,並列入營業收入(服務收入)入帳,至於約聘(公司員工)或非約聘(非公司員工)之教練,公司從課程收費中拆給教練之費用,應以薪資項目列帳,並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發扣繳憑單申報。對於非約聘教練屬兼職人員,其薪資若超過基本工資應依規定扣取二代健保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