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另一項須考量的,如果是以合夥方式建工廠,而公司登記為合夥商號之合夥人者,及有違反公司法第13條公司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併請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致平
榮譽會計師
A:是否要帳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或其他處理方式,必須先看整個合約協議內容來決定。
先判斷合約是否是「聯合協議」:
與重大影響投資者報酬有關之決策必須取得對該協議具共同控制之每一方一致共識。
符合其上述規定的話,再進一步區分是屬於「合資」或「聯合營運」,如果是合資的話,就要採用權益法方式去認列。相關公報可參考IFRS 11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6號。
但就目前您提供資訊推測,若合約僅約定可以獲取該公司之一定比例之收入,無其他參與決策的權利。顯然不屬於「聯合控制」。其會計處理應該採用類似權利金收入方式處理,僅於會計期間認列合約所給予分配的收入及應收款項即可。
實際狀況還是要請您先判斷合約實際內容來決定適當之會計處理方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