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致平
榮譽會計師
A:就勞健保的部分都是一樣處理方式,育嬰跟傷病而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不須繳納,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可申請遞延3年繳納。
但如被保險人選擇不遞延繳納者,保險費繳款單則會按月寄給被保險人,請被保險人收到保險費繳款單時依限繳納。
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本局將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上之所填通訊地址寄送。
被保險人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則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上所填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如未填寫者,本局將寄送至戶籍地址。
綜上所述,所以如果今天被保險人僅申請繼續加保,除非申請書上的繳款單寄送地址是填寫投保單位,才會有所謂投保單位收到繳款單後先墊繳,並同時預扣的情況,因為這筆保費本應該是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投保單位並無義務負擔。
但實務上一般都會直接寄給被保險人,若有相關疑義可詢問投保單位相關的申請表單之填寫,建議申請時,請填寫正確之被保險人的地址,由被保險人自行收到繳款書後去繳納即可,並不需要先由投保單位墊繳並預扣保費,這樣可以降低雙方作業處理上的麻煩與爭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一、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勞保請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遞延繳納保險費。健保投保單位應填具「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W表)」。
二、留職停薪(因病)續保期間,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