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煌達
榮譽會計師
A:<休息日>
休息日出勤之時數性質上屬延長工作時間,既為延長工作時間,雇主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至於雇主希望(個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當然也要徵得該名勞工之同意。
另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故勞工於休假日工作雇主之法定義務是要給付加班費,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前提是只有勞工想要換成補休時,可提出來勞資協商,因各行各業情形不一樣,雇主考量公司運作,不一定要同意勞工換成補休,雇主沒有義務要同意勞工換成補休。若雇主逕自將加班換成補休,此舉已違反勞基法,勞工可直接拒絕,並向勞動部檢舉。
若勞工自願將加班換成補休,補休是否要加乘,在目前勞基法未明定下,可由勞資協商。例如,加班一天八小時,加班費係加乘1.33倍、1.67倍,勞工換補休,勞資雙方可協商若換休1.5天,亦屬可行。
<例假>
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79條,按違法情節輕重不同分訂罰鍰金額上限:
違反實體性重要規定:如違反工資、工時等相關條文,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100萬元。
違反程序性規定:如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拒絕提供服務證明書等,維持現行裁罰上限30萬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